四川昨日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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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9:30
然而,这只是一项非正式的、临时性和指导性的司法政策,效力有限。
前些天美国的裴敏新教授写过一篇文章,我概括成八个字,叫体制未改,生态已变。现在,需要我们有一种历史的责任感,历史的担当,真正有勇气,通过一场改革做这个切割,然后把这个国家真正的引向法治国家的轨道,那将来才是真正的长治久安。
我觉得中国依法治国实际上已经是这样的问题(一) 以积极向善为立法价值取向1 立法应惩恶扬善助美德弘扬食品安全问题多发频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在全国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视讯会上表示,要惩恶扬善,标本兼治。严格执法是指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责任,防止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是生产不安全食品,最高可也判到无期,但关键是发生十起案子很难抓到一起。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能赚一百绝不赚九十九,这是企业的本性。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将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体系,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群众信息员队伍,构建严密的社会监督网络。据悉,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20家商户多为中小型食品销售企业,包括超市、农贸市场等。有的对一审裁判不服,应上诉而不上诉,不走法律程序,却通过信访渠道引起有关领导重视。
要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司法的亲和力,提高法官说服群众、平息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以案结事了,群众满意为标准,加强执行体制、执行方式、方法的创新,着力解决执行难。因此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全院干警中达成人人是窗口,个个是形象的思想共识,从而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强化法律权威,赢得社会大众的赞誉。因此,各级法院必须将审判责任与信访责任相对接,谁承办的案件引发的上访问题谁负责。一是法律、政策方面原因。
为此,我们要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正确认识做好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和谐理念融入实际工作中,努力实现四大转变。同时,少数别有用心的当事人无理上访、申诉,甚至以集体越级上访等方式制造声势,借以向党政部门施压,以达到某种目的。
通过狠抓审判质量,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力度,建立信访预警机制,强化廉政建设,改进审判作风等项措施,抓住易于产生问题的源头,避免和减少涉法案件的发生。其主要表现是,无端猜疑案件主审人或合议庭成员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就到处上访。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法规日渐完善,各种新的政策相济制定出台,历史遗留问题在审判工作中也随之显现出来。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有效证据,裁判不能如其愿,以致上访不止
面对这种尴尬,我们是退回到传统,迎合人治的需要,还是进一步改革创建法治的司法引领社会走向法治?这不仅关系到司法的成败,也事关中国社会的转型能否成功,或者转型成什么样的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还是弱肉强食的社会——的问题。最终因为拿钱不办事(也许是收了另一造更多的钱)惹火了当事人而遭投诉。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10人,占17.9%。这是两年前发表在《法学》上的文章,讲的是司法腐败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了司法独立,《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一款也都规定了司法独立。一方面它与人治的传统因子不合,另一方面它又与法治的现代要求不一致。
这个公开当然是向所有人公开,不是向指定的人公开。相反,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司法独立与司法腐败存在反比,司法越是独立的地方,司法腐败越少。
贿赂是为了影响法官作出有利于行贿者的判决。在此乱象面前人们将司法独立同对司法的制约对立起来,将司法独立视为司法专断并进而怀疑之,反对之。另一个可资对照的例子是,2004年7月至11月短短的四个月中,安徽省涡阳县先后有3名省人大代表和4名县人大代表因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罢免。如果我们认同这一点,那么我们就当检讨上述制约司法的六个方面,对症下药。这正是时下许多地方行政诉讼制度徒有其名的真正原因。同时,由于司法独立,这种司法权与他项权力间的牵制关系的存在,既防止了不同权力的勾结助长整体腐败这一弊端,也为司法权树立了一个对立面,使司法不敢恣意妄为。
为什么?因为司法不独立时,司法成为行政权力腐败的工具,社会失去了公正惩治腐败的裁判权,腐败必然蔓延。二是在内部关系上,法院内部行政不能干预司法。
让我们以司法独立的现代发源地英国为例。但是,没有一国因司法腐败而取消司法独立。
这还不包括检察院主动侦办的案件,如果将这一因素考虑进来,则实际上法官腐败人数远远不到腐败官员总数的1%。我们的现实是,一方面司法独立原则没有得到很好贯彻,另一方面司法擅断大量存在,这就造成了种种司法乱象。
如是则时下最重要的问题有三个:一是坚决制止司法权向行政权的扩张(例如能动司法、诉调对接之类),二是制止司法内的行政权干预司法,三是将执行权还给行政。二、清廉才能独立么?不过,司法腐败是客观存在的,要回答腐败的司法当不当独立必须进一步厘清司法独立与清廉的关系。上述是从经验的角度来证明腐败的司法也当独立,司法独立有利于治愈社会的腐败病。同时它又是有权威的,足以威慑那些图谋腐败的法官。
如果我们坚守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那么,我们的应对之策就不应当是否定司法独立,而是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下,完善对司法的制约机制。如果司法独立,尽管它也腐败,但是自私自利之心却促使司法积极地阻止其他权力的腐败,起码其他权力不能利用司法权作为腐败的工具,就像黄松友大法官那样。
作为现代司法原则的司法独立不是任何一个法官说了算,不是法官不受制约,而是一种制度性的自主,他内在地包含了独立办案和对法官的制约两个方面,两者缺一不可。这源于人类的基本常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而干预司法导致自断其案的不可避免性,从而从根本上毁灭司法。
要不要坚持司法独立就是其中最为艰难的抉择。它们是由富人进行的,不是作出不利于穷人的判决,就是取消穷人的诉讼……他们称之为体面的赏钱。
他贪污罪用的肯定不是司法权,而是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权。在此无声的社会思潮销蚀下,司法独立的生态这几年不是好了,而是糟了。三是,司法腐败较容易暴露,所以在人们的感观中它被放大了。培根不但对当事人送的东西照单全收,而且有时还会暗中索贿。
另外,在刑事诉讼(包括部分公益性诉讼)中,检察院的在场对司法也起到重要的制约作用。这个司法惩戒制度的核心是独立的、司法性的法庭,它不依附于其他机关,防止法官惩戒权成为干预司法的工具。
法官在审案时必须严守法律,将忠实于法律确定为法官基本义务。[7]还是说黄松友案,他最大的一项犯罪所得其实是通过干预执行而获得的,与司法没有关系。
即司法独立是法官独立审判(包括人民陪审员,如果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话),内部行政权力不能干预,如果干预,就意味着行政管理人员同时行使了司法权与行政权,并且不受法律程序的约束(他们在法庭程序外运作),这样的司法必然腐败,也难以得到民众认同。[8]20世纪的英国大法官丹宁指出,当时在英国刑讯和受贿曾被看成是正常的诉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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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夫苟中心图民,智虽弗及,必将至焉。
劳动教养是不是刑罚?它是事实上的刑罚,尽管没有刑罚的外貌,但有刑罚的实质。
政府规制愈繁,自由人权愈易受到限制。
与民为敌者,民必灭之。
历史表明,凡行不治之治,多有成就政绩。